安全的特有属性?
一、安全的特有属性?
人们之所以把英文中的“security”翻译成中文的“安全”,同时把中文的“安全”翻译成英文的“security”,就是因为“安全”和“security”具有共同的含义,具体来说就是它们都具有表示一种存在状态的共同含义,即表示“免于危险”或“没有危险”的状态。这种共同含义,就是“安全”一词的基本含义。因此,没有危险是安全的特有属性,也是本质属性。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在辞书中,还是在学术研究中,人们经常把安全与“不受威胁”、“不出事故”等联系在一起,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认为“不存在威胁”、“不出事故”、“不受侵害”就是安全的特有属性。安全肯定是不受威胁、不出事故、不受侵害的,但是不受威胁、不出事故、不受侵害并不一定就安全。某些不安全状态也可能有“不存在威胁”或“不受威胁”的属性。例如,当某一主体没有受到外部威胁但却因内在因素而不安全时,不受威胁便成了这种特殊情况下不安全的属性。这是一种不受威胁或没有威胁状态下的不安全。
因此,“不存在隐患”、“不存在威胁”、“不受威胁”、“不出事故”、“不受侵害”等等,并不是安全的特有属性。
那么,什么是安全的特有属性呢?安全的特有属性就是“没有危险”。单是没有外在威胁,并不是安全的特有属性;单是没有内在的疾患,也不是安全的特有属性。但是,包括了没有威胁和没有疾患这样内外两个方面的“没有危险”,则是安全的特有属性了。
补充:
不过,有危险并不代表不安全,(有一种安全是虚假的)只要“危险、威胁、隐患等”在人们的可控范围内,就可以认为其是安全的。所以对于“安全”一词大家可能在理解上有一些误区或者是理解不完全,例如在工作、生活等环境中,危险是无处不在的,相信大家也能举出很多危险的例子(开车、乘飞机、操作设备等),但是不能因为这些危险的存在就说不安全,我认为:面对危险是否有对策?对策是否有效?对策是否已落实?这才是判断安全的有效方法。没有危险的安全状态几乎不存在,如果一味的追求没有危险,大家试想一下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将如何进行?
补充:
安全具有空间属性和时间属性:空间和时间同时具备的情况下,产生安全状态或者危险状态;空间和时间二者不同时具备时,产生安全状态或者危险状态。
举例:十字路口等红灯,红灯提示纵向行驶车辆在60秒内,在停车线以内让行,在这60秒内,停车线以内的车辆、横行的车辆和斑马线上行人都是安全的状态,行车线以内停车就是空间的定位,60秒就是时间,二者同时作用,才能保证安全状态;相反:如果在这60秒内,有车闯红灯了,空间位置发生了变化,和时间同时发生了作用,那么就会产生危险,不安全状态,导致事故的发生。这就是空间和时间同时作用产生的安全或者不安全状态。
举例:每天全国都发生安全事故,那么在发生安全事故的瞬间,我们在家里或者单位,这就是具备发生事故的时间,而空间不具备发生事故的条件,二者没有同时具备条件时,我们是安全的。我们在事故空间地点期间,没有发生安全事故,时间上不具备条件,空间和时间没有同时作用,那么我们是安全的。
举例:反导弹系统,面对敌方射向己方的导弹,己方要对其进行拦截才能免于打击,解除危险。那么就要计算出敌方导弹的轨迹,在准确的空间轨迹位置和准确时间,方能拦截到敌方的导弹,这就是安全具备的空间与时间关系。
举例:财务管理两大要素“时间”,“风险”。
风险就是空间相对时间来说是否安全。
资产存在的空间可以是银行、债券、股票市场等等。
资产的时间相对空间来说就是价值。
所以:安全是具有空间和时间属性的。二者对立或者统一时必然产生安全或者不安全状态。(梁多)
二、事物的特有属性都是本质属性?
事物的特有属性不都是本质属性。
特有属性是某类事物都具有而别的事物都不具有的属性(特性、特征)。如自然界中有生命的物体,就是生物的特有属性。
本质属性是事物的有决定性意义的特有属性。即决定该事物之所以为该事物而不是别的事物的特有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相对。
三、著作权的特有属性?
1、著作权的权利客体具有可复制性
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是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具有无形性和共享性,能够被多人同时使用或复制。同时,作品的表现形式多样,具有表演、广播、翻译等多种利用方式,作品的利用对作品载体产生影响,但对作品本身不构成事实改变。
2、著作权权能具有可分性
著作权本身由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复合而成,两者可以实现有效分离,著作人身权可以独立于著作财产权而单独存在,同一权能能够进行多次处分。
3、著作权自动产生
专利权、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过申请、审批、登记和公告,即必须以行政确认程序来确认权利的取得和归属。而著作权因作品的创作完成而自动产生,一般不必履行任何形式的登记或注册手续,也不论其是否已经发表,只要创作完成即具有著作权。
4、著作权人身保护的永久性
著作权与作品的创作者密切相关,因此,在著作权中,保护作者对作品的人身权利是其重要的内容。著作权中作者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永远归作者享有,不能转让,也不受著作权保护期限的限制。
四、法律的概念的特有属性?
法律概念最重要的特征是主观规定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法律概念的特有属性
普遍性、确定性和形式合理性
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确定性是指法律规范的表述是明确的,不模棱两可。形式合理性是格法律规范的设定、表述和适用,符合社会成员的正常理性水平和行为能力,可以为社会成员所理解和实践。
国家性
法律规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并由国家负责制定、颁布和实施。
强制性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法律的拘束力,是法律强制性的外在表现。如果行为违背法律的规定,即可能招致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国家的权威是法律强制力的主要来源。
法律概念是指法律对各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专门术语。有些法律条文规定了法律概念的特定含义。例如《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的,是故意犯罪。”这里就规定了“故意犯罪”的概念。
五、应用文特有的属性?
1、实用性,应用文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实际问题的。为了办某件事,解决某个问题,交流某项经验,疏通某一情感,达成某种协议,都必须选择适合表达的具体文种,讲求实效。可以说,每种文体都体现出很强的实用价值。应用文不是供人审美、供人欣赏玩味,更不是供文人骚客比试高下的文体,而是供人实践运用,达成一定功利目的的文体。
2、真实性,应用文要求作者严格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行写作,决不允许虚构和凭空想象。真实性是应用文体写作的生命之所在。只有真实地向社会各方面传递各种信息,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它的文体价值才会有效地实现,否则就会失真。
六、客舱设备的共有属性和特有属性是什么?
客舱行李舱是共有属性,但只有有行李才用是特有属性。
七、什么是事物的特有属性和本质属性?
1.特有属性:
某类事物都具有而别的事物都不具有的属性(特性、特征)。如自然界中有生命的物体,就是生物的特有属性。
2.本质属性:
是事物的有决定性意义的特有属性。即决定该事物之所以为该事物而不是别的事物的特有属性。与“非本质属性”相对。
扩展资料
客观事物千差万别,它们各自所具有的不同的性质、特征,都是由其各自所具有的不同的本质属性所决定的。例如,“能制造和使用生产工具的动物”是决定人之所以为人的特有属性,所以它就成为人的本质属性。
任何事物都有许多的属性,在事物的诸多属性中,有些属性是某个或某类事物所特有的,决定该事物的本质,使某一事物之所以成为它自己的最低限度,并把这种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
相关术语:
自然属性:
是对自然界事物面貌、规律、现象以及特征的本质的描述说明。它是不受思想意志支配、调整来改变的部分说明,生物与非生物的标志是非物质的产生。
八、应用文所特有的属性?
1、实用性,应用文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实际问题的。为了办某件事,解决某个问题,交流某项经验,疏通某一情感,达成某种协议,都必须选择适合表达的具体文种,讲求实效。可以说,每种文体都体现出很强的实用价值。应用文不是供人审美、供人欣赏玩味,更不是供文人骚客比试高下的文体,而是供人实践运用,达成一定功利目的的文体。
2、真实性,应用文要求作者严格按照客观事物的本来面目进行写作,决不允许虚构和凭空想象。真实性是应用文体写作的生命之所在。只有真实地向社会各方面传递各种信息,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它的文体价值才会有效地实现,否则就会失真,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甚至造成危害。
九、保险法的特有属性是什么?
保险法特点主要包括技术性、社会性以及强制性。
十、什么是商品的特有属性,也是商品的本质属性?
商品的基本属性是价值和使用价值。其中,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而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自然属性。
1.商品的价值
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就是商品的价值。商品的价值是商品的本质属性,共同属性。商品的价值是商品的特有的。
2.商品的交换价值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商品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物品的有用性,不同的商品具有不同的使用价值,不同的使用价值是由物品本身的自然属性决定的;
同一种商品具有多种自然属性,因而具有多方面的有用性。
商品的使用价值是维持人类的生存和繁衍、维持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因此,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物质内容。
一种使用价值与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是商品的交换价值。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之所以能按一定的比例相交换,表明它们之间存在着某种共同的东西,这种共同的东西在质上应是相同的,从而在量上才可以进行比较。
这种同质的共同东西,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商品中的这种无差别的一般人类劳动的凝结,就是商品的价值。
因此,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内容。价值反映了商品的社会属性,体现了商品生产者之间互相交换劳动的社会生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