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最新版是哪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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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最新版是哪一年的?

TSG D2001-2006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7002-2006《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TSG D0001-2009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3001-2009《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现为:劳部发(1996)140号 1996年4月23日没有更新的版本,原来劳动部,现在是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

二、建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的职责

1.日常安全检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2.重点安全检查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3.行使的检查职权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调查了解权);

(2)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阅取证权);

(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扣押权)。

(二)许可、核准和登记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有关事项,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三)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1.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不得重复许可或重复检测检验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3.执法检查程序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2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4.定期公布特种设备安全能效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三、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压力管道是指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范的压力管道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及辅助管道和安全保护装置与附属设施,不包括压力管道中的燃气、热力等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 工业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活动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安全要求

第四条 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压力管道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并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责任制和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专门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三)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使用的压力管道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时,应当坚持安全生产“三同时”原则,应当选用依法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负责设计和施工;选用的工业压力管道元件为依法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制造的合格产品。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压力管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应当拒绝验收。

(五)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六)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工业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七)到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八)制订工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按时向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根据要求适时安排在线检验,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九)对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业压力管道事故,保护事故现场,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业压力管道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向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并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对工业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工业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六条 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一)在用工业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检修时,其检修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批准。(二)在用工业压力管道需要进行改造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告知,并报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三)按期申请定期检验,并且保证安全状况等级达到符合工业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七条 从事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操作、维修、焊接等作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工业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对其制造的工业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的工业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方可在批准范围内从事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活动。

第九条 从事工业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检验检测资格。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制,对每一个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都要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人和政府监管责任人。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负责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元件制造、安装与改造施工和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负责许可发证的部门同时对安全生产监管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工业压力管道的相关法规、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预防性安全检查的重点和方式,对工业压力管道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督促抓好整改。

发现已经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许可条件,要依法令其停产整顿,经过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

第十三条 负责接受工业压力管道安装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开展现场安全监察。

第十四条 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工业压力管道的建设工程进行“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时,应当查验相关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单位的资质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取得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资格,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违法从事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检验检测活动的,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依法查处,并监督有关单位切实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四、消防管道设计压力与试验压力规定?

消防管道严密性试验压力的标准:

(1)室内或厂房内部的管道和设备的试验压力为煤气计算压力加15kPa,但不少于30kPa,试验时间持续2h,压力降不大于2%;

(2)室外或厂房外部的管道和设备的试验压力为煤气的计算压力加5000Pa,但不少于20kPa,试验持续时间为2h,压力降不大于4%。

扩展资料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 4.2.1根据设计给出的试验压力进行打压,一般消防管网的打压压力不超过1.6MPa,就是16公斤的压力,因为如果压力大了管网上的阀门承受不了。

打压时间为30分钟内压力降不超过0.5公斤为合格;打压合格后将管网压力降至工作压力,保压24小时,压力降不超过0.5公斤为合格。

五、油气长输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管理规定如下: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业压力管道是指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范的压力管道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及辅助管道和安全保护装置与附属设施,不包括压力管道中的燃气、热力等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

第三条 工业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由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活动涉及的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负责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使用安全要求

第四条 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对本单位的压力管道的使用安全全面负责,并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本规定和有关压力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现行标准,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责任制和管理体系,在管理层设有专门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和维修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三)建立压力管道技术档案和压力管道标识管理办法,使用的压力管道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四)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压力管道及其安全设施时,应当坚持安全生产“三同时”原则,应当选用依法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和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负责设计和施工;选用的工业压力管道元件为依法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制造的合格产品。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压力管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时,应当拒绝验收。

(五)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能够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六)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工业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七)到企业所在地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八)制订工业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计划,按时向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并根据要求适时安排在线检验,做好日常安全检查和维修保养。

(九)对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和治理方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十)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工业压力管道事故,保护事故现场,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业压力管道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向县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并向检验检测机构申请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对工业压力管道进行重大改造时,其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工业压力管道的要求一致。

第六条 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

(一)在用工业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检修时,其检修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责任人批准。(二)在用工业压力管道需要进行改造时,向县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书面告知,并报经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三)按期申请定期检验,并且保证安全状况等级达到符合工业压力管道安全使用要求。

第七条 从事工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操作、维修、焊接等作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三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工业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对其制造的工业压力管道元件产品安全质量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对其所安装的工业压力管道工程安全质量负责。

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证、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和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方可在批准范围内从事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活动。

第九条 从事工业压力管道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的检验检测资格。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政府监管责任制,对每一个工业压力管道使用单位都要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人和政府监管责任人。

第十一条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负责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元件制造、安装与改造施工和检验检测的行政许可工作。按照权责一致原则,负责许可发证的部门同时对安全生产监管负责。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工业压力管道的相关法规、规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对工业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单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预防性安全检查的重点和方式,对工业压力管道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督促抓好整改。

发现已经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许可条件,要依法令其停产整顿,经过整顿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

第十三条 负责接受工业压力管道安装告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开展现场安全监察。

第十四条 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及工业压力管道的建设工程进行“三同时”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时,应当查验相关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安装单位的资质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五条 从事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的单位应当依据《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取得国务院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资格,并对其检验检测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对违法从事工业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使用、检验检测活动的,政府有关部门应严格依法查处,并监督有关单位切实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六、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气瓶充装许可要参照的是《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瓶充装许可工作,加强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保证气瓶充装和使用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气瓶安全监察规定》适用范围内的气瓶充装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批准,取得气瓶充装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范围内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四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负责监督本规则的实施

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

八、压力管道年检规定?

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2003版第19条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

从中国颁发《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后,“压力管道”便成为受监察管道的专用名词。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第二条中,将压力管道定义为:“在生产、生活中使用的可能引起燃爆或中毒等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

国务院2003年6月1日颁发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中,将压力管道进一步明确为“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这就是说,所说的“压力管道”,不但是指其管内或管外承受压力,而且其内部输送的介质是“气体、液化气体和蒸汽”或“可能引起燃爆、中毒或腐蚀的液体”物质。

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明确规定:压力管道和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并列为不安全因素较多的特种设备。

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10月30日发布的《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所附特种设备目录目录8000项中该定义改为: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

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九、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

《条例》主要内容有:总则、设计和制造等单位的监督检查、安全监察单位的机构和职权、事故处理等。《条例》提出,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家劳动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制定:各级劳动部门的锅炉扭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甩力容器实行监督检查;劳动部门所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事业。

十、液压管道与压力管道?

您好,非常高兴能够与您一起探讨这个话题。

液压管路,

直径为15,

承受压力为16MPa不属于压力管道,

因为压力管道的定义就是大于50毫米以上。

标准就是前一位朋友的说法,

或GB 50316。